據(jù)檢方透露,被告人王某,自1998年初至2013年10月一直任大名縣原縣委書記邊某專職司機,其間被轉干并任大名縣委辦公室保密局局長。王某利用縣委書記專職司機、與縣委書記關系密切的便利條件,自2012年5月起,不到一年半的時間收受他人賄賂50萬元人民幣,并承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王某在得知大名縣原縣委書記邊某被組織調(diào)查后,于2013年11月,按照邊某事前的吩咐,將邊某藏匿的現(xiàn)金、金條、玉器等價值數(shù)千萬元的財物轉移藏匿。
檢方認為,王某利用影響力收受請托人現(xiàn)金50萬元,為大名縣原縣委書記轉移價值數(shù)千萬元的涉案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涉嫌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目前已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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