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男子被綁炸彈取款
巫先生是象州縣某銀行營業(yè)廳的保安。2014年11月13日下午,他上班時看見一名中年男子走進(jìn)營業(yè)廳柜臺前,尾隨其后的是一名年輕男子。中年男子取款時輸入密碼,銀行人員提醒他“密碼錯誤,無法取錢”。取錢未果后,該男子朝銀行大門口走去,后面仍跟著那名年輕男子。其間,該男子突然大喊“有炸彈,快報警”,并迅速抱住年輕男子。巫先生以為年輕男子身上有炸彈,連忙配合中年男子抓人。
幾名民警接警后到場,將嫌疑人覃某控制住。確認(rèn)安全后,中年男子才脫下外套,露出綁在左手臂上的炸彈,請求民警幫忙拆解。民警拆彈時,發(fā)現(xiàn)這是兩枚雷管和一根導(dǎo)火線組成的簡易炸彈,一旦發(fā)生爆炸,后果難料。
中年男子廖某稱,他拖欠他人債務(wù),未能及時還清,被債主找人追債。追債人在他手臂上綁上炸彈,脅迫他取出自己銀行卡的錢款。其間,他故意輸錯銀行卡密碼,制造脫身機會,后走到銀行保安身邊大喊“有炸彈”,引來保安一起制服嫌疑人。
被非法拘禁8天苦不堪言
事發(fā)后,另兩名嫌疑人逃走。民警迅速出動,擒獲開車逃竄的嫌疑人陳某。第3名嫌疑人余某幾天后投案自首。隨著3名嫌疑人的落網(wǎng),事情的真相終于浮出水面。
據(jù)了解,2012年底,廖某向?qū)O某借了不少錢,但一直沒有還清。債主孫某催要欠款未果,就請余某等3人幫追債,幾人合謀設(shè)局引出廖某。2014年11月5日,孫某謊稱愿意繼續(xù)借錢,幫助廖某解決做生意的資金問題,然后派人將廖某接到象州一家酒店。到了酒店,廖某沒有借到錢,反而被覃某帶到另一家賓館,開始了為期8天被非法拘禁的日子。
為幫孫某追債,追債人陳某使用電棍電擊廖某,又用尖刀刺破其身體多處皮膚,并拳打腳踢,但未能如愿。后來,陳某等人將廖某帶到一個山坡的甘蔗林,用繩索綁住其手腳拳打腳踢,后逼迫其在雨中跪了近50分鐘,仍未追到錢。之后,追債人逼迫廖某向其朋友借錢,也沒有成功。
3名追債人從廖某身上找到一張銀行卡,認(rèn)為卡中肯定有存款,決定使用暴力手段,脅迫對方輸入密碼取錢。去年11月13日下午,陳某二人將自制的簡易炸彈綁在廖某的左手臂上,讓其穿上外套遮住炸彈,脅迫其到銀行取款,并威脅“你不老實,我就引爆炸彈”。
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領(lǐng)刑
象州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孫某(另案處理)為追回借給廖某的錢,找到被告人余某等3人幫忙,承諾如追回欠款,就分一部分給對方。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余某3人為幫助他人索取債務(wù),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且持管制刀具威脅、毆打他人,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3名被告人事前通謀,作案中均積極實施非法拘禁行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yīng)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該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因陳某2011年犯故意傷害罪,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如今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被告人覃某和余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該法院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有炸彈!去年11月13日,一男子進(jìn)入象州縣某銀行后喊道——他不是搶劫銀行,而是被追債人綁上簡易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