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父親昏迷后找不到導游
昨天13時50分,在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審判長王堯峰開庭審理該案。
趙先生訴稱,今年8月3日,61歲的趙某與和平國旅簽訂旅游合同,以3380元的價格進行8日7夜的雙臥游。約定行程為從北京站出發(fā),搭乘火車到海拉爾呼倫貝爾草原。該旅游團一行36人,上有70多歲的老人,下有7歲的兒童。旅游團坐了30多個小時的火車,到達海拉爾后,由當?shù)匾蛔苑Q導游的地陪人員跟團。趙先生說,該名導游服務態(tài)度差,且缺乏導游知識,在大家的強烈要求下,才出示了一張講解員證。旅途中發(fā)生了很多事情,令父親趙某非常郁悶、氣憤。8月14日,父親突然發(fā)病昏迷,當時卻找不到導游,大巴車上也沒有必備的急救藥品,是同行游客撥打120后,又找車將父親送往醫(yī)院途中,父親才被趕來的120急救車接走。父親最終不治身亡。
趙先生說,在父親的旅游合同中,根本就沒有寫明會被兩次轉(zhuǎn)包,更沒有存在地接社的相關信息。
被告:承認兩次轉(zhuǎn)團但稱沒錯
和平國旅律師辯稱,和平國旅在旅游服務中沒有過錯,并申請追加旅程天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社(以下簡稱旅程天下)、呼倫貝爾市北緯50度旅行社(以下簡稱北緯50度)兩家旅行社為被告,并另申請追加該案第二被告,即陽光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該律師稱,和平國旅組團后,先是將該團委托給了旅程天下,旅程天下又將該批游客全部交給了北緯50度,“如果要承擔責任,地接社應作為共同的侵權人”。因原告在陽光保險公司投的是意外險,而和平國旅也投保了責任險,故也申請陽光保險公司在賠付意外險之外,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庭:駁回被告追加被告申請
原告律師當庭反對和平國旅追加兩家地接社為被告,稱《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游客有權選擇和其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作為侵權人,至于和平國旅同兩個地接社之間,則可以自行解決。
就和平國旅提出的追加申請,合議庭休庭5分鐘合議宣布,因原告不同意追加,兩地接社也不是必要被告,故法庭駁回被告的追加申請。法庭認為,陽光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已參加訴訟,其主體身份將根據(jù)案件情況,最終由合議庭決定。
庭上,原告提供了趙某的旅游合同、體檢報告等7組證據(jù),以證明原告死亡前身體健康、旅途中死亡的事實及該旅行社存在的問題。和平國旅對趙某的體檢報告不予認可,“這份報告僅證明趙某在2014年7月8日的體檢狀態(tài),不能證明趙某事發(fā)時的身體情況”。
由海拉爾農(nóng)墾醫(yī)院開具的《死亡記錄》顯示,2015年8月14日11時許,趙某在呼和諾爾旅游點突然昏迷,家屬撥打120,并用車將其送醫(yī),途中與120急救車相遇。當時趙先生已無生命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