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喜歡打獵,在網(wǎng)上購買了一支火藥槍,豈不知已身觸刑律同時還誤傷了自己。記者30日從四川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審結了這一起案件,被告人劉某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淘寶網(wǎng)購買火藥槍1支并藏于家中。2015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持該火藥槍與劉某等人在綿陽市涪城區(qū)新皂鎮(zhèn)石梯子村13組山坡處打獵時,劉某某因操作失誤,將自己右側面部擊傷。經(jīng)綿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所持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