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23時許,菏澤的張某某和其女朋友鄧某在菏澤城區(qū)一酒店住宿時,遭到趙某偷窺,被發(fā)現(xiàn)后雙方達成調解。原本事情到此就該結束了,但次日上午11時左右,張某某又聯(lián)系到了趙某,并以報警等手段相威脅,敲詐趙某人民幣6000元。拿到錢后,張某某看到來錢如此輕易便動 起了歪心思。第二天下午,張某某又伙同他人再次以報警等手段相威脅,敲詐趙某,這次開口便是人民幣10萬元。因數(shù)額太大,趙某無力支付,后商討至4000 元,但這次因趙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張某某沒有得逞。
近日,該案經牡丹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報警等手段相威脅,敲詐被害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