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婷(化名)原是廈門某網絡科技公司的行政商務部經理。2015年9月,公司在她懷孕期間突然發(fā)出人事任免通知,稱為了讓她安心生育,同時確保部門工作順利進行,決定免去她的經理職務。2015年10月產假開始,11月她就被公司通報開除了,理由是她“嚴重違反公司紀律、侵犯公司財產”。
生個孩子就丟了奮斗七年的工作,臨走時還要背上違紀的污名,陳婷很不甘心。她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先后提起仲裁申請、起訴,均被駁回。陳婷不服,又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
據辦案人員介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被隨意開除。但本案中,公司是以陳婷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繞開了“三期”保護。
為了證明陳婷嚴重違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指紋考勤打卡記錄,稱其長期遲到、早退、無故曠工:2014年全年累計曠工74.5日,早退20次;2015年1月至8月累計曠工72.5日,遲到4次,早退2次。
一年工作日也不過兩百多天,陳婷作為部門經理,一年中居然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時間都在曠工。但法院調查后發(fā)現,由于陳婷的工作性質特殊,需要經常外出,2013年就被上司批準免于打卡。
法院還發(fā)現,曠工記錄中包括清明節(jié)、中秋節(jié)等多個法定節(jié)假日。公司把放假也算作曠工。
此外,公司還提交了報銷憑證,稱陳婷以虛假油表數據向公司報銷油費,但油表照片沒簽字,根本無法證明屬于陳婷,油表數據也與她每月報銷的數額對不上號。
經過審理,公司出具的幾項重要證據都遭到法院駁回。法官認為,考勤記錄明顯與事實不符,連法定節(jié)假日都被算作曠工,不予采信;虛報油表的證據同樣存在多處矛盾,也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陳婷工作已滿7年,勞動關系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9617.37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所以,陳婷一共可獲賠13464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