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水引發(fā)爭吵,兩名在工地上打工的工人繼而發(fā)生了打斗,之后一人沖動之下竟掄起菜刀,致另一人身體多處被砍傷。近日,傷人者因犯故意殺人罪,被香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13年11月20日17時許,譚某在香河縣某工地打水時與鄧某發(fā)生口角,雙方隨后廝打在一起。在工友們拉勸下,兩人被拉開。但不久,譚某又拿起菜刀砍擊被害人鄧某頸部等部位,造成鄧某顱腦閉合傷,頭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頸部皮膚裂傷,右上臂、右髖部皮膚裂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鄧某的傷情為輕傷。
香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故意傷害他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告人譚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譚某犯罪的事實及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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