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女童學馬術不幸墜亡
2007年7月,殷先生夫婦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馴馬師吉某,并為8歲女兒月月購買了馬術訓練課程,定期(通常為周末)到位于順義區(qū)李橋鎮(zhèn)的北京克來務養(yǎng)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來務公司)內(nèi)馬場培訓。
今年5月17日上午9點左右,月月在馬場的室內(nèi)訓練場地學習馬術課程時昏迷不醒。經(jīng)過詢問得知,月月在訓練過程中從馬背上摔下,并可能被馬踩踏。
5月19日清晨6點左右,月月因特急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顳頂頭皮血腫,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殷先生夫婦事后了解到,女兒出事時所騎馬匹在不久前也曾摔下過其他孩子。殷先生夫婦認為,女兒的死亡是由于馬場沒有任何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嚴重過錯,馬場和吉某都應擔責。因此,起訴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16萬余元。
庭審
教練認為墜亡屬意外
庭審中,克來務公司辯稱,公司與殷某夫婦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與侵權法律關系。此外,公司與吉某不存在雇傭關系,只是租賃合同關系,“吉某與殷先生夫婦之間是否存在購馬、飼養(yǎng)、養(yǎng)馬、馬術培訓,公司均不知情”。
吉某辯稱,騎馬是當今世界上最危險的十大運動之一,作為成年人的殷先生夫婦都應知道,馬即使再馴服也是動物,讓自己的孩子騎馬就意味著接受有可能發(fā)生的意外,月月的墜馬本屬意外。
吉某還稱,事發(fā)時,孩子從馬上摔下后,他以為孩子一時暈了,掐了孩子的人中,但看孩子未蘇醒后,便立即主動將孩子送往醫(yī)院,在孩子接受急救的過程中,也一直在醫(yī)院與家長交流當時落馬情形并和他們一起等待孩子救治的最新情況。作為教練,他已經(jīng)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判決
馬場及教練均有過錯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今年5月17日上午9時許,楊某帶領女兒月月到馬場,將女兒交給教練吉某,由吉某帶月月騎馬,月月未抓馬鞍。在月月慢速騎行過程中,所騎馬匹受驚,致使月月從馬上摔下。月月落馬后,被馬匹踩踏右腦后耳根部,隨即昏迷。5月19日,月月死亡。
法院認為,克來務公司應該并且能夠預見騎馬運動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和損害,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發(fā)生。涉事馬匹事發(fā)前已經(jīng)造成過其他人員落馬,克來務公司本應在他人落馬后對該馬嚴格管理。事故的發(fā)生系該馬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損害發(fā)生,因此存在重大過失。
對于教練吉某,法院認為,吉某從事騎馬運動教學的同時應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吉某具有騎手等級資質(zhì)證書,從事騎馬運動多年,應知曉為未成年人提供騎乘教學應負擔嚴格注意義務。在本案中,吉某明知涉事馬匹事發(fā)前已經(jīng)造成過其他人員落馬,仍選擇該馬匹進行教學活動,而且月月在落馬前未手握馬鞍。因此,吉某在提供騎乘培訓的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綜上,克來務公司及吉某對月月的死亡均存在過錯。法院判決,克來務公司及吉某賠償殷先生夫婦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06萬余元。
京華時報記者鄭羽佳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