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guī)模小,從業(yè)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條件簡單、從業(yè)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食品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qū)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舉報電話12331。
現狀:我省“三小”食品生產經營者有22萬家
“三小”與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方便了群眾生活,也增加了就業(yè),但“三小”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也存在如下隱患:
從業(yè)者素質不高、食品安全知識缺乏,守法意識淡薄
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的設施、設備、房屋等簡陋落后,衛(wèi)生條件臟亂差,食品質量難以保證
管理制度缺失、無章可循
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等現象較為嚴重
生產銷售不合格、超保質期、無包裝、標示不全等食品的現象比較多
專項行動關門取締“三小”764家
2015年11月中旬至今年4月份,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為期五個月的“清死角打窩點”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在35112個村(社區(qū))張貼行動公告,排查食品生產經營者222508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31417家、小餐飲店59506家、小飯桌7038家、小食雜店63000家、食品攤販57883家、其它與食品相關業(yè)態(tài)3690家),整治提升33217家,關門取締764家。
排查:222508家
整治提升:33217家
關門取締:764家
支持小攤點規(guī)范操作創(chuàng)建品牌
圍繞著即將實施的《條例》,省食藥監(jiān)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推進綜合執(zhí)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xié)助執(zhí)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應當協(xié)助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需指出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tǒng)一規(guī)劃,鼓勵集中經營??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業(yè)務培訓、資金扶持、場地租金優(yōu)惠、就業(yè)幫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guī)范操作,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chuàng)建品牌。
對“三小”要求“寬進嚴管”
我省將對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證管理,對小攤點實行備案卡管理。核發(fā)登記證、備案卡不收取任何費用。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不得超出登記證、備案卡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小攤點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備案卡載明的區(qū)域。同時,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或者備案卡、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小作坊、小餐飲還應當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條例》要求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在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等;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環(huán)境、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有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應當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同時,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yè)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從業(yè)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網絡銷售食品實行“實名登記”
《條例》對網絡食品交易提出了明確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有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
《條例》明確要求,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地址、配料、生產加工者、生產日期、食品貯存條件、保質期、登記證號、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廠前經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應當每年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并保存相關憑證。
學校、幼兒園門口百米內禁止擺攤
《條例》對小餐飲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如有固定經營門店,場所面積與生產經營面積相適應,各功能區(qū)布局合理;采光、通風、照明、噪音等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廚房粗加工、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qū)域等場所分區(qū)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wèi)生間有效隔離;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油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餐廚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以及防蠅、防雨、防塵等設備設施。小攤點不得銷售散裝白酒、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經營的高風險食品。
學校、幼兒園門口一百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建立信用檔案和黑名單制度
根據安排,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建立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列入黑名單:
(一)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單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