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先生和當地不少車主對此感到疑問,“城管貼條合法嗎?”記者調查發(fā)現,合肥、青島等地的城管近兩年也開始參與違章停車處罰,但效果卻廣受群眾質疑。杭州、北京等地更是接連有律師起訴城管部門對違章停車處罰不當。那么,讓城管參與違章停車的治理,到底有沒有必要?“多龍治水”的現象又該如何破解?
冀先生說:“我每次去邢臺的時候,只要你這個車停到便道上,有的時候便道上有停車位,有的時候沒有停車位,我又沒有壓盲道,城管到那就貼個條。不處理城管就轉給交警隊了,到時候審車就審不過。”
冀先生6月1日收到的違法停車告知單上,告知他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他必須在7天內拿著告知單,到當地城管執(zhí)法局違章處理大廳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將轉由公安交警支隊鎖定機動車檔案。
冀先生對此提出質疑,“你都不知道怎么停放。你往那一停,扭頭他就給你粘上了,這是違法違規(guī)啊,還是就是他們有這個權力啊?”
邢臺當地車主劉先生,雖然對城管貼條習以為常,但對城管的執(zhí)法方式和目的,頗有微詞,“停車占不占盲道都貼。我感覺不合理,城管可以讓車主規(guī)整規(guī)整,但不能以罰錢為目的。”
記者以違章車主身份致電邢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違章處理大廳,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的處罰和交警貼單一個概念,交100元罰款。
記者查閱當地論壇的網絡留言,發(fā)現有不少當地網友,向相關部門反映過此事。一些網友質疑,邢臺此舉是否有違上位法?道路上已有交警執(zhí)法,城管也參與違章停車治理,是否有其必要性?“多龍治水”增加了行政成本,是否存在“以罰代管”?邢臺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邢臺是2009年開始對違章停車劃區(qū)域而治的,這樣做有其必要性。公廁設施,園林綠化建設,包括便道的維護,目前都在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包括停車位設置。“如果我們想給群眾提供方便,增設停車場或者公位的話,這樣更便利。”
這位負責人說,剛開始有市民對城管處罰違章停車不理解,近兩年已有所好轉,但執(zhí)法效果仍然不容樂觀。目前邢臺共施劃了1萬多個免費停車位,仍存在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他表示,“占壓盲道的,占壓消防通道的,沒停在車公位內的,堵塞交通嚴重的,我們都貼單處罰。單靠增設車位和處罰徹底解決問題,還是滿足不了要求的。城市公共空間畢竟是有限的。”
針對車主提出的城管“越權”問題,邢臺市城管局在河北省網絡問政綜合服務平臺,回復網友稱,城管處罰違章停車有上級政府授權。2007年,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對邢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復函,和2008年邢臺市政府組建城管局的方案當中,均明確由城管局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說:“各個市、各個縣,城管系統它一般有一個綜合執(zhí)法局,把一些部門的,環(huán)保的、工商的、公安的一些權限集中到一個部門來行使。占道經營的,它就把工商占道經營的管理權,綜合到城管來。”
不過,這位工作人員也透露,各地推行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有積極的一面,也可能存在一些弊端。
一項行政處罰權,卻要拆分,由兩個部門來執(zhí)行,這不免會對公眾的生活帶來一定負擔。事實上,為了解決當時執(zhí)法隊伍膨脹,職權交叉重復,執(zhí)法效率低下的問題,在2002年左右,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十幾年過去,在新的法制環(huán)境下,就治理違章停車而言,行政處罰權是該集中還是該分散呢?
經過多年來的實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對城市管理,確實發(fā)揮了較大的作用,但也遇到發(fā)展的瓶頸。就違章停車處罰來說,權力不僅沒有相對集中,反而變得相對分散。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說,道路違章的問題,當然就應該是以交通部門為主體。按說城管部門不能介入的,道路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很清楚。
事實上,雖然城管局對違章停車的行政處罰,有上級政府授權,但早在2003年就頒布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總則第五條就已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揚州大學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學教授王毅,是我國城市管理法學新學科的奠基人和創(chuàng)始人。他認為,違章停車的行政處罰權,地方政府對城管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有矛盾和沖突。“實踐中來看,城管對機動車占道的處罰,應該說它沒有強制力。更重要的是,它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實施主體,實際上是相沖突的。我主張一個完整的行政處罰權不能分割的,不能說占用道路的行政處罰有兩個部門來行使。”
從執(zhí)法效果來說,交警執(zhí)法確實要比城管更有效力。當地方政府文件和國家法律相沖突的時候,應該按照法律的效力依法行政。王毅教授認為,現實當中,違章處罰劃區(qū)域而治,容易出現“多龍治水”的現象,給群眾帶來負擔。
王毅指出,“像邢臺把這個執(zhí)法權移交到城管局的城市不多。這個劃轉,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依法治國決定頒布之前,這么做就做了。但是目前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還有依法行政的要求,現在已經有很多城市已經開始把處罰權交還給了公安交警部門,比如說青島。”
今年5月1日,山東青島以地方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為,將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而是交由公安交管部門管理和查處。不光是違章停車處罰,對違章建筑的查處,各地城管和規(guī)劃部門,也遇到不少執(zhí)法難題。武漢曾在地方性法規(guī)立法中,試圖解決部門利益之爭,最終沒能成功。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說:“(武漢)就出現城管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甚至土地部門,有的土地部門沒和規(guī)劃在一起的,就三家相互扯皮。想立法的過程中先把這個問題解決,但是這個三個部門有利益的地方就爭,有困難的問題他們就相互去推諉,最終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秦前紅教授指出,隨著法治的健全,每個部門執(zhí)法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大多是在地方層面來實施,常和上位法相沖突,部門規(guī)章遇到合法性不足的難題。王毅教授認為,違章停車處罰權,未來完全由交警部門行使是大勢所趨。
新的法治環(huán)境下,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依然任重道遠。但是不管怎么改,惠民,始終是衡量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標尺。以違章停車來說,究竟由哪個部門來處罰,對大多數人來說,或許并不太關心。更多人希望,汽車時代的交通出行,成本更低一些,停車更便利一些。最重要的是,基層的行政執(zhí)法,少一些隨意,多一點約束。“以罰代管”的執(zhí)法痼疾能夠徹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