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太平利用擔任河北省人事廳廳長、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干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等方面幫助。2003年3月至2021年3月,宋太平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49萬余元。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太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宋太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違法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記者: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