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說法
“叫車平臺不能撇清責任”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維維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若雇員是屬于勞務派遣,那么應當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叫車平臺的經(jīng)營者。
王維維表示,叫車平臺已不是簡單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作為組織者、管理者,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叫車平臺不能撇清責任。
- 專車糾紛事件
2015年6月
使用打車軟件下單 司機接單又離開
安徽蕪湖的萬先生清晨準備帶著懷孕的妻子去醫(yī)院檢查,使用滴滴軟件下單后,出租車司機接單趕到現(xiàn)場后卻又離開,引起萬先生極大不滿,接連向出租車公司和滴滴方面投訴。
2015年4月
乘客稱遭滴滴專車司機短信辱罵
趙女士通過滴滴手機軟件與專車司機劉師傅取得聯(lián)系,預約包車一下午并口頭約定價格不超過1000元。但在用車過程中,司機使用計價器全程計價并表示趙女士應該按照計價器支付用車費用1500余元,二人因此產(chǎn)生糾紛。滴滴方面將車費定為1000元,趙女士支付后,遭到司機的短信辱罵。
2015年1月
專車送客 車輛被查扣
今年1月7日上午,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zhí)法人員查處,車輛被暫扣。2月11日,聽證會舉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處罰決定書,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營運,罰款2萬元。陳超認為,自己不算是非法營運,運管中心也無權認定自己的車是黑車,所以向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此事被稱為“專車第一案”,從4月15日庭審到現(xiàn)在,經(jīng)歷兩次延遲宣判,目前仍未有結果。
2014年2月
司機以使用滴滴軟件接單為由“拒載”
上海的嚴先生上了一輛出租車后被駕駛員告知車輛已通過滴滴接單,嚴某認為,車輛當時處于待運狀態(tài),他拉開車門坐入車內,就意味著與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jīng)成立,被告駕駛員必須按照指示將其送往目的地。駕駛員以使用打車軟件接單為由拒載,構成違約。于是,嚴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維護權益支出的費用,也就是律師費3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法院最終對嚴先生的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