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雖然已經(jīng)36歲了,但一直沒有結婚,常年與父母住在一起。但在生活中,陳女與父母因瑣事經(jīng)常產生矛盾,甚至爆發(fā)肢體沖突。派出所、街道司法所都曾介入調解,但未起到效果。父母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搬出臥室,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陳女騰空臥室。
父母:從小寵愛不知感恩
陳父、陳母訴稱,陳女是他們的獨生女,今年36歲,未婚,住在訴爭房屋的次臥。父母二人從小對女兒特別寵愛,導致女兒不懂得感恩,認為父母對自己所付出的一切都是理所應當?shù)摹?/p>
隨著她年紀增長,女兒對父母的態(tài)度越來越差,經(jīng)常因為瑣事和二人爭吵,甚至推倒母親,導致母親軟組織挫傷。父母曾多次想要與女兒和解,到街道司法所進行調解,但女兒態(tài)度蠻橫,拒絕進行調解。
二人稱自己年老多病,女兒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甚至威脅到了生命安全。此外,女兒已經(jīng)買了房子,二人還借給她15萬元,但她仍拒絕搬走,故請求法院判令女兒搬出二人所有房屋的次臥,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女兒:要照顧父母不搬家
法庭上,陳女稱不同意父母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她從出生至今一直未婚,一直在父母房子的次臥居住。因父母年紀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她搬出去不利于照顧父母。
陳女坦言,雙方確實存在矛盾,因為瑣事偶爾爭吵,但她沒有對母親動手,倒是父親打過她,她為此還報了警。可即使這樣,她也不同意搬離次臥。庭審中,陳女還稱父母單位當初分配房屋時,是按照家庭成員的數(shù)量和服務年限來分配。不過父母表示之所以分了三居室,是因為陳父的行政級別為處級,而不是因為有女兒的原因。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陳女與父母曾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產生肢體沖突,在北太平莊派出所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陳女承諾對自己做出調整,尊重父母和父母搞好關系,而陳父承諾不再發(fā)生家庭暴力,雙方回去加強溝通,嘗試一段時間再決定今后雙方的生活方式。
另外根據(jù)兩份出警記錄顯示,2015年6月19日陳母報警稱在房屋因孩子買房發(fā)生糾紛,請民警處理。一天后陳母又報警,稱其女持刀在門外砸門,民警到現(xiàn)場將雙方帶回所內調解。對此,陳女說自己有沒有用刀砸過門記不清了,并稱是父母故意制造的出警。
判決:父母起訴獲支持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陳父、陳母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涉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雖然陳女主張分配涉案房屋時是按照家庭成員的數(shù)量和服務年限來分配,但未就其主張?zhí)峁┫嚓P證據(jù)予以證明,陳父對此也不予認可,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雙方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產生矛盾,且有肢體沖突,陳父、陳母堅持要求女兒搬走,且明確拒絕陳女的照顧,陳女已成年,且有收入來源和自己的房產,故陳父、陳母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陳女將訴爭房次臥騰空并交付給父母。
“女兒本應對父母恭敬、孝順,卻因瑣事產生矛盾鬧到法院。”法官在宣判后表示,希望雙方今后妥善處理家庭矛盾,以家庭和諧為重,修繕并維系父母與女兒之間的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