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輕男子酒后帶妻子騎摩托車發(fā)生意外,造成妻子死亡、自己受傷的結局。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張某在焦作市幸福港灣敬老院從事一個月義工服務后,法院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評估。7月2日,大河報記者從焦作中站區(qū)法院了解到,通過減刑評估,法院最終對被告人張某作出有期徒刑2年、緩期執(zhí)行的判決。判決前讓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青少年被告人做義工,其表現好壞作為量刑依據,是焦作兩級法院的相關探索。
案件詳述丨酒駕致妻子死亡,法官斷案前先看義工表現
2015年12月8日14時25分許,張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帶著新婚妻子李某,途經焦作中站區(qū)焦青路轉彎時,將車駛入路外山溝,造成李某當場死亡,駕駛人張某受傷、摩托車損壞的結果。
經查,駕駛人張某當時為無證駕駛,所騎車輛也為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其妻子李某在事發(fā)時未戴安全頭盔。經檢測,張某的酒精含量為29.32mg/100ml。張某傷勢好轉后,警方經事故責任認定:確認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公訴部門指控,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張某的危害程度和年齡,決定安排張某到敬老院做義工服務。根據其做義工的表現,進行適當減刑。
法院判決丨被判緩刑,敬老院做義工表現成減刑依據
據了解,從2015年11月起,焦作中院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義工服務制度,在堅持自愿、保密的原則下,對可能被判緩刑、管制刑事處罰的青少年被告人,在判決前安排其到指定場所如敬老院、兒童福利院、救助站等地,進行最低1個月的義工服務;對可能被判單處罰金及免予刑事處罰的青少年被告人,義工服務時間不少于7天。張某的年齡和危害程度符合該項政策。
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張某在焦作市幸福港灣敬老院從事一個月義工服務后,每天主要為敬老院的老人疊被,打掃衛(wèi)生等。經焦作市山陽區(qū)司法局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評估,焦作中站區(qū)法院對張某交通肇事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張某構成自首,并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通過其義工表現評估,張某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法院為此決定對張某作出緩刑判決。
探索舉措丨輕微刑事案的青少年被告人做義工可減刑
“讓青少年被告人參與義工服務,體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也是增強其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幫其盡快修復社會關系,促其重塑健全人格、融入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玉杰告訴記者,從2015年11月開始,焦作中院建立了特殊未成年人義工服務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使審理法院根據義工服務表現判處刑罰增加了一個客觀評價的手段,同時為更加準確地把握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提供了一個重要參考標準。
據悉,焦作法院自推行義工服務制度以來,截至5月底,全市法院共安排23名青少年被告人到養(yǎng)老院、青年志愿亭參加義工服務,18名被告人被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