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礦集團擔任經理的仲加杰,挪用80萬美元公款炒股,賠錢后選擇潛逃,2001年仲加杰被列為紅色通緝令上的在逃人員。在此期間,其妻張女士起訴仲加杰單位,要求歸還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要求。
丈夫被通緝 妻子索要房產證
50歲的張女士稱,她和丈夫仲加杰此前都是中國五礦集團公司的職工。1997年單位集體分房,1998年實施房改政策,她和丈夫購買了單位位于海淀區(qū)冠城南園的一處房改房,手續(xù)由單位代為辦理,此后她離職到國外生活。
2001年9月14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組織總部申請對仲加杰發(fā)布《紅色通緝令》實施通緝。經查,1997年至1998年,仲加杰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支付給單位的80萬美元據(jù)為己有,用于個人炒股。
2011年,張女士希望拿到已經辦好的房產證,但公司以登記產權人是仲加杰為由拒不歸還。2013年初,西城法院認定仲加杰失蹤,判決張女士代管其財產。
房產證發(fā)放不屬法院受理范圍 一審駁回訴求
此后,張女士將中國五礦集團公司告上了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返還其涉訴房產證原件,并賠償其機票費、簽證費等損失。
被告辯稱,仲加杰挪用五礦集團80萬美元貨款后潛逃,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公司報案后,公安機關發(fā)出了紅色通緝令。張女士雖然通過法院判決確認仲加杰失蹤,但仲加杰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房屋購買人及產權人是仲加杰,張女士不能證明該房產是其合法所有。根據(jù)該單位相關規(guī)定,仲加杰的房產證只能由其本人領取。
五礦集團表示,公司保留主張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仲加杰退回所購住房的權利,保留向仲加杰追索80萬美元及利息的權利。
該案件審理過程中,西城法院認定仲加杰系在逃人員,不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故撤銷其在2013年初的判決。海淀法院最終認為,仲加杰購買的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質,遵循單位內部售房及領取房產證的規(guī)定,仲加杰向單位購買房改房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其房產證發(fā)放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仲加杰因挪用公款被通緝,張女士作為仲加杰財產代管人要求被告返還房產證及賠償損失,亦不屬法院的受理范圍,故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產權人歸案 原告不是適格訴訟主體 二審維持原判
2014年11月29日,在該案二審期間,仲加杰投案自首。后仲加杰獲刑10年。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張女士在原審訴訟中,以宣告失蹤人仲加杰財產代管人的身份進行起訴并主張權利后又上訴至該院,現(xiàn)失蹤人已經出現(xiàn),仲加杰與原單位關于涉訴房產證的返還原物糾紛應該以其本人名義主張,張女士作為原告起訴五礦集團公司的主體地位不再適格,故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