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xiàn)嬰兒的垃圾壓縮站 圖by 咩事
本案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辯稱兩被告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定性為遺棄罪。對此,南沙檢察院檢察長趙劍回應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行為性質(zhì)的不同理解,指出楊某富、馬某婷二人主觀雖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但是其在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的客觀不作為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屬于“殺人”行為的間接故意。在男嬰生命健康極度脆弱,對外界幫助高度依賴的情況下,在凌晨將其赤身裸體丟棄在垃圾桶旁邊的行為,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男嬰生命健康沒有現(xiàn)實危險、可以及時獲得救助的遺棄行為,為此,楊某富、馬某婷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
趙劍強調(diào),近年來,母親殺嬰案件頻發(fā),該類案件不斷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趥鹘y(tǒng)觀念,孩子一度被視為父母的“私人財產(chǎn)”,因此打兒、虐兒、殺兒案件也不斷高發(fā)。但法治精神告訴我們,人人生而平等,嬰兒從母體分娩并獨立呼吸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生命權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起訴書中對兩名被告人行為認定“情節(jié)較輕”,對其犯意較輕、初犯偶犯、自首等情節(jié)進行了評價,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從輕、減輕處罰。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兒童是民族的希望。在本案中,法已經(jīng)沒有辦法讓死去的被害人復活,但它卻可以通過判決向公眾傳達我們的價值導向,讓其他的兒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