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胡某被帶進法庭。這名扇警察耳光的傳銷公司庫房女主管因“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獲刑3年半。新京報記者王貴彬攝
原標題:劫走案犯扇民警耳光 女主管獲刑
去年湖南警方進京抓捕傳銷人員的一次行動中,涉案傳銷公司庫房主管胡某和數(shù)十名保安員不僅不配合執(zhí)法,還將實施抓捕的辦案民警控制起來,挨個扇耳光辱罵,辦案民警直到防暴警察趕到才得以脫身。
昨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宣判,胡某因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獲刑3年半,而其他10名被告人也于日前因此罪名分別獲刑1至4年不等。
女主管案發(fā)后逃脫否認是主犯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去年3月,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等十余民警來京,前往朝陽區(qū)“圣勛中國健康安全網(wǎng)”公司(簡稱傳銷公司),對該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
在警方欲帶走兩名該公司“高管”時,該公司保安組二十余名保安企圖阻止湖南警方辦案,其中公司庫房主管胡某不僅參與推搡拉拽民警,還在會議室內(nèi)逐個扇民警耳光。法院審理查明,胡某等人的行為使已被控制的兩名犯罪嫌疑人脫逃,還導致多名辦案民警受傷。
案發(fā)后,參與阻撓警方辦案的10人當即落網(wǎng)并被判刑,胡某潛逃后被控制,后作為主犯,被朝陽法院一審以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刑3年半,一審宣判后,胡某認為判決過重,并認為自己不是主犯,提出上訴。
終審維持原判法庭后悔“沖動”
昨日上午9點半,44歲的胡某被帶進三中院的法庭,她留著短發(fā),駝背走入。
法院認為,胡某明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押人,還強行搶奪,導致被押解人員脫離司法機關控制,在兩名被押解人員脫離中起重要作用,為主犯,終審維持其3年半的判決。
庭后,在法官的準許下,她和家人進行了短暫的溝通,家人拿出了她孩子的照片遞給她看??吹搅撕⒆拥恼掌?,她仰頭嘆息,后悔自己為何會如此“沖動”。
另據(jù)了解,湖南警方偵辦的這起傳銷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捕歸案并被判處刑罰。
案情回放
辦案民警遭拖拽被女主管扇耳光“要人”
參與辦案的向警官介紹,湖南警方去年成立“謝某、蘇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專案組,在了解到該傳銷團伙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設立傳銷公司后,十余民警于去年3月22日進京抓捕。當晚,警方在該公司控制多名嫌疑人,準備押解回湖南。
當民警返回這家公司,出示證件和法律文書準備控制另兩名“高管”陳某、丁某時,該公司保安主管于某突然召集二十來名保安排成兩排守在電梯口。
“我們押解兩人進入電梯后,突然于某用腳別住電梯,其余保安一擁而上,拖拽推搡將我們拉出電梯。”向警官說,民警們被強制拖到了公司走廊,手機和攝像機被搶奪,還有保安對民警拳打腳踢。
“沖突結(jié)束后,我們被對方拖拽進一個會議室,我發(fā)現(xiàn)同事劉警官的眼鏡也不見了,走路一瘸一拐。”向警官說。
被搶了眼鏡的劉警官回憶,對方讓他們跪下,并威脅讓他們打開已控制的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手銬,在進入會議室后,將他們的手機、攝像機、證件和法律文書都收走。
根據(jù)當時走廊內(nèi)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民警們被一群人連推帶拽地帶進了會議室,不久,兩名已經(jīng)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沒戴手銬,大搖大擺地從會議室走出。
向警官回憶,傳銷公司庫房女主管胡某一進入會議室,便質(zhì)問民警為什么抓人,并沖到帶隊的易警官面前,打了兩個耳光。接著又扇了滿頭白發(fā)的曾警官4、5個耳光,同時進行辱罵。
劉警官說,打完了男民警,胡某又沖到了一名便衣女民警面前準備施暴,女民警只能繞著會議桌躲閃,最后被向警官保護起來。
接到湖南警方的報警后,北京朝陽公安分局亞運村派出所民警趕到,在爭奪被搶的證件、手機和法律文書時,也與對方發(fā)生沖突,最后防暴警察出動才控制住局面。
除胡某外,其余10名劫奪被押解人員的人被當場控制,其中包括公司的保安隊長、副隊長。
去年8月,在北京市白廟收費站,被網(wǎng)上通緝的胡某被警方查獲。
對于為何扇警察耳光,胡某歸案后稱,她當時和于某等人阻撓湖南警方執(zhí)法,只是想要他們交出被抓捕的同伙。
追問
為何以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追責?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中湖南警方的執(zhí)法符合規(guī)定,且有齊全的法律文書,在執(zhí)法過程中遭到阻撓,為何被告人沒有被追究妨害公務罪?
于某等十人劫奪被押解人員一案的主審法官欒廣萍解釋稱,相對于妨害公務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定罪的量刑還是比較重,起刑是3年。人們通俗理解這個罪名可能是“劫法場,劫囚車”等,但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此罪的起點應該在確立監(jiān)管關系開始的時候。
“哪怕沒有走,警察在出示了拘留證,也被認為在押解途中。”欒廣萍說,在此時如果搶奪致使被押解人員逃脫便構(gòu)成此罪。事實上也是,在民警已經(jīng)給對方戴上手銬進入電梯時,又被對方搶出,強迫解開手銬讓兩名犯罪嫌疑人逃脫。
胡某的主審法官于敬民表示,法官在辦案中也考慮過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妨害公務罪用于如交通秩序管理、社會打架斗毆、暴力抗法等,而這個案子則屬于司法活動進行中的特殊場合。
胡某被確定為主犯依據(jù)是什么?
胡某受審時曾辯解稱,她沒有參與搶奪兩名犯罪嫌疑人,只是在會議室內(nèi)“一時沖動”打了警官,不應該被認定為主犯。
主審法官于敬民解釋稱,在案件證據(jù)中,監(jiān)控錄像能看到胡某親自動手搶奪、推搡,雖然沒有實際參與電梯劫奪在押人員,但整個犯罪過程連續(xù)完整。她看到警察羈押運送犯罪嫌疑人,積極地參與搶奪,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并在后續(xù)控制民警過程中,她進行了扇耳光等侮辱行為,降低了民警執(zhí)法辦案的能力,降低了對方押解犯罪嫌疑人回湖南的能力。因此,應定為同案犯,而不是簡單的妨害公務問題。
其次,于敬民說,雖然胡某提到會議室沒有監(jiān)控錄像,但根據(jù)證人證言和被害人供述等,能夠達成相互印證。推人、扇耳光等一系列動作,證明她在整個過程中起到了積極主動的作用,因此認定為主犯的角色。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劉洋